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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两次拒收货物,不履行合同行不?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14:59)    点击:890

成都律师分析案情

  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但在签订合同后,经常会发生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那么,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办呢?

  两次拒绝收货,为何?

  2018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订购了1.8米和1.5米的笑脸床各一张,床头柜三个,合同总价6400元,原告使用优惠券抵扣700元,实际支付5700元。经协商,原告要求一张床送至明发悦庭,一张送至南通。

  01

  货物没有正常包装,拒收!!

  2019年6月13日,被告送货上门,原告以货物没有正常包装为由拒绝收货,要求被告更换。后经商场及工商局协调,原告同意被告重新发送包装完好的货物,但原告不同意承担发至南通的物流费。

  02

  货物包装是旧包装,拒收!!

  2019年7月5日,被告重新向原告送货,原告以货物包装是旧包装为由拒收。

  2019年7月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被告承担原告的误工费用。

  双方争议

  原告

  我于当日支付全部价款后,双方另外约定送货时间由我通知。被告第一次送货没有正常的包装且已将1.8米的笑脸床安装了一半,我发现被告所送的床为金盛大厅的样本床,要求被告更换。后来被告再次将上述货物送至我处,我拒绝收货。

  被告

  在前一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原告方要求退货,我方认为没有质量问题,不应退货。

  原告

  2019年7月9日,我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该院于2019年8月23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提交符合正常标准的标的物,故诉至法院。

  被告

  原告要求将货物发送到南通,还不愿承担运费,所以我方认为原告是恶意起诉,并且前一次起诉中法院已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运费的负担,在后续履行中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被告以原告未支付运费为由拒绝送货,违反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的解除时间,因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故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原被告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57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7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如退货需要承担被告所有损失,包括运费、租用仓库费用、参加活动享有的优惠等,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理涉。

  法官有话说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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