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两次拒收货物,不履行合同行不?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14:59) 点击:890 |
成都律师分析案情签订买卖合同是日常市场交易中最常见的一种活动,但在签订合同后,经常会发生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那么,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应该怎么办呢? 两次拒绝收货,为何? 2018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订购了1.8米和1.5米的笑脸床各一张,床头柜三个,合同总价6400元,原告使用优惠券抵扣700元,实际支付5700元。经协商,原告要求一张床送至明发悦庭,一张送至南通。 01 货物没有正常包装,拒收!! 2019年6月13日,被告送货上门,原告以货物没有正常包装为由拒绝收货,要求被告更换。后经商场及工商局协调,原告同意被告重新发送包装完好的货物,但原告不同意承担发至南通的物流费。 02 货物包装是旧包装,拒收!! 2019年7月5日,被告重新向原告送货,原告以货物包装是旧包装为由拒收。 2019年7月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被告承担原告的误工费用。 双方争议 原告 我于当日支付全部价款后,双方另外约定送货时间由我通知。被告第一次送货没有正常的包装且已将1.8米的笑脸床安装了一半,我发现被告所送的床为金盛大厅的样本床,要求被告更换。后来被告再次将上述货物送至我处,我拒绝收货。 被告 在前一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原告方要求退货,我方认为没有质量问题,不应退货。 原告 2019年7月9日,我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该院于2019年8月23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履行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我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提交符合正常标准的标的物,故诉至法院。 被告 原告要求将货物发送到南通,还不愿承担运费,所以我方认为原告是恶意起诉,并且前一次起诉中法院已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运费的负担,在后续履行中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被告以原告未支付运费为由拒绝送货,违反合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合同的解除时间,因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故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7日。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原被告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货款57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7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如退货需要承担被告所有损失,包括运费、租用仓库费用、参加活动享有的优惠等,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理涉。 法官有话说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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